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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界小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章程
2018-11-21 14:30:12   来源:   点击:

         泰兴市宁界小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沟通协作,组织学生家长和企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泰教法[2017]13号),经研究,成立泰兴市宁界小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

第二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是接受学校指导的学生家长、企业代表、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使家长、社会成为学校教育的合作者和推进者,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由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家长代表由班主任、科任教师推荐,企业代表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会议推荐。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推荐为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推荐名单经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和学校三方协商,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由学校颁发聘书,委员人数控制在班级数的1.5倍以内。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根据学生变动情况进行改选,可连选连任。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施教区企业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代表,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连续六个月不参与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的,其委员身份也自动取消。

第七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总支、校长室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中提名,委员大会表决确认。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德能兼备、热心教育的人士担任,学校领导原则上不兼任。

第八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关心学校,能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具有一定的家庭教育经验,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为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献计献策,提供帮助。

4.具有专业特长,能为学校开辟校内外教育渠道提供指导和帮助。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时间,有热心,有责任心。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职责:

1.参与学校管理。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选派学生家长和企业代表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学生家长和企业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配合学校开展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宣传优秀教师的教育故事,宣传学生家长、企业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弘扬正能量。

 

2.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联合家庭和企业的人力和资源,帮助和支持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与学校一起组织学生家长和企业参与家校共同发展论坛、家长开放日、志愿服务等家校合作互动;对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促进企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校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设条件。

3.搭建家庭、企业和学校沟通的桥梁。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在校外的表现,收集学生家长和企业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彼此联系,增进了解和交流;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向学生家长、企业和学校职工公开个人联系方式,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4.创设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有利环境。积极挖掘和发挥学生家长、企业的优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开展校外实践活动等方面,为学校办实事、办好事。

5.帮助学校开展并指导家庭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帮助、指导学生家长提高教育素养,落实学生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动员和组织学生家长参与家校共同发展论坛活动,推荐优秀家长代表介绍家庭教育经验,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增进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6.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禁聚众闹事、违规收费以及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

2.作为学生家长、企业或教职工的代言人,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支持、督促和协调作用,参与学校各类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的监督和评议,收集和向学校反馈意见和要求。

3.反馈学生家长、企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批评或表扬意见。

4.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换届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参与、监督和评议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及下设行动小组的各项工作,研讨有关事宜,提出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6.对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7.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水平,共同促进形成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2.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参与、协助和支持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并提供改进建议。

3.沟通学校、企业与家庭,促进提高学生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4.就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执行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决议。

5.收集学生家长和企业的信息和资源,引导家长和企业人士关心和关注

 

学校教育,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

6.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7.执行有关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例会制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提出议案并研究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行动小组的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和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与学校定期沟通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及其家长和社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讨论、落实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其他各项工作,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设立行动小组,可按照活动类型设民主管理、家庭教育、家校协作、志愿服务、咨询宣传等行动小组,小组名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个行动小组围绕目标制定学年(获学期)工作计划,并开展系列活动来达成目标。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中推选。

第十六条  建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评议制度。通过问卷调查、家长评议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客观评价规范收费情况、教学管理水平、师德师风建设和惠民措施落实等情况,并及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泰兴市宁界小学校长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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