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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
2015-12-14 19:29:03   来源:   点击:

  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2、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享有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该权利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只有在师生的互动下,才能取得相应的成效。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是为学生而设立和投入的,学生是这些物质设备、设施的主人。他们有权了解和使用这些物质设备,以保证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学习任务和要求。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该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学金权”。这“三金”是为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权而设立的,奖学金是鼓励学业优秀的学生,贷学金、助学金是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以保证他们完成相应的学业。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该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和品行评价的权利。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是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评价失实,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加以纠正。二是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该权利可简称为“申诉或诉讼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申诉或诉讼保护自己,它是公民申诉权或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体现。学校在学生违纪、违规进行处理时,难免会失当和失实,学生对所受处分持有异议时,有权想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作为公民,同样享有宪法、民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赋予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 尊重法律、法规
  作为学生,他首先是社会成员,因而同所有公民一样,必须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同时,作为受教育者,还必须履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义务。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这是指遵守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这三部规章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此,学生应积极努力,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养成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行为品质和心理素质。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这是学生特定义务。作为学生,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要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刻苦学习,牢固掌握所学知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条义务是第一条义务的具体表现和延伸。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管理制度,是建立正常的、规范的教育秩序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成为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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