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心理咨询师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不断致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并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
第2条 咨询师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保护其利益,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第3条 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的信息。
第4条 咨询师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来访者力求做到共情、尊重、关注和理解。
第5条 咨询师应情绪稳定,乐观开朗,当自己处于极度情绪被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6条 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咨询师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测试结果必须保密。
第7条 在一切咨询活动中,咨询师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当事人心理成长,应避免当事人对咨询师的过分依赖。
第8条 心理咨询师只能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如果咨询师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应做好适当的转介。
第9条 咨询师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咨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