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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2015-12-13 15:34:40   来源:   点击:

前言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教育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工作方针,形成了惩治与预防并举的反腐败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积极探索高校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途径和方法,建立与完善了检察机关和高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依法对图书采购、教材出版等易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部门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和宣传,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建设和谐校园,北京市教育纪工委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了本次图片展。图片展选取了近年来全国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典型事例,目的是使广大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觉,充分了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一步增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以为人镜,可以知得失”。我们力求通过此次图片展使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识腐败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危害,从另一个侧面了解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极端重要性,给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以警示和启迪。
王冬梅贪污案
  王冬梅,女,1963年10月出生,原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
  2000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王冬梅利用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财务领取300本一名的绿色澡票共计8包,采取隐瞒澡票数量或领票不入账的方法,将所售澡票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已有。
  2000年4、5月间,王冬梅在向动力服务中心财务上交澡票款时,在两张结算表中减少结存余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将此款据为已有。
  2005年8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冬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周桂兰贪污案
  周桂兰,女,1960年11月出生,原系北京航天大学后勤管理集团儿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核算员。
  2000年6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周桂兰利用担任核算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涂改或重复填写收据、使用私自领取的正式收据或已作废的收据待方式,收取保育费、托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7111元截留据为已有。
  2005年3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桂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林淑华贪污案
  林淑华,女,1965年出生,黑龙江人,硕士生导师,1998年担任中国传媒大学的图书馆馆长。
  林淑华于2006年1月20日,将中国传媒大学图书馆“小金库”中提取的“馆长基金”现金人民币计3万元整,以个人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定福庄支行,开立三年的定期存单,并据为已有,后被查获归案。
  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淑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张莉贪污案
  张莉,女,1964年12月出生,原系北京市海淀区教委技术装备部财务科科长。
  张莉在担任海淀区教委技术装备部财务科科长期间,于1994年12月经手办理了装备部在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存款3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该存款到期后,张莉分别于1995年7月和1996年1月,分两次将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差额共计人民币1242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后用于个人购房。
  1998年至2000年,张莉手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该单位账外资金中的71955元,为其子购买“美满人生”保险及个人购买证券。
  案发后张莉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
  2005年7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杜友维贪污案
  杜友维,男,56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在2000年9月至2006年1月间,杜友维利用职务之便,将学生交纳的92000元旁听费及2350元研究生评审费占为已有,部分钱款用于交纳个人购房款。2006年3月,当学校纪委向其了解相关情况时,其如实交待了自己侵吞公款的事实。2006年4月14日,杜友维到海淀区检察院投案自首,赃款已经全部退还。
  杜友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943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2006年11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友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叶志刚挪用公款案
  叶志刚,男,36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博物馆党总支副书记。
  2004年12月至2005年9月期间,利用其分管图书馆期刊部的职务便利,采取领取支票不付给对方客户而转到其它账户的手段,将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应付给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等四家单位的订刊款522136.43元人民币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炒股牟利。
  2006年6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叶志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马威挪用公款案
  马威,男,1970年1月出生,原系中国地质大学会计核算中心出纳员。2000年8月底,马威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中的公款10万元人民币,打入其在国泰君安证券知春路营业部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
  2001年10月马威为弥补炒股损失,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和地调现金库中的公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个人名义在工行某储蓄所开立一张活期存折,后将15万元以个人名义在工行某储蓄所转存为一张为期3年的大额定期储蓄存单,并将此存单在家存放直至案发。
  2003年8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威有期徒刑五年。法制观贪的淡薄是马威犯罪的主要原因,为了能够捞回损失,为了能够应对妻子的盘问,马威将法律抛诸脑后,铤而走险,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韩华琳挪用款案
  韩华琳,女,1964年12月出生,原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华集团下属北京嘉特科技发展公司财务部出纳。
  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期间,韩华琳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礼品、借仪器款、以往来款的名义,私自填写转账支票,先后三次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01430元,打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其个人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韩华琳案发后主动自首,并退还全部挪用款项,2004年8月3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华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顾学军挪用公款案
  顾学军,男,1964年8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序,中共党员,原系中央民族大学学校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间,顾学军利用担任中共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组织科长,负责管理党费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假借学校党委的名义填写虚假的资金用途报告,并使用现金针对票从党费账户提取公款人民币156000元,归个人使用。2004年1月间,其利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之机,从保险柜中取出党费人民币123227.93元,并伪造银行存单凭证将此笔公款挪用。
  顾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279000余元。2005年11月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出作判决:顾学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崔文艳挪用公款案
  崔文艳,女,1980年3月出生,原系北京电影学院财务处出纳员。
  2002年3月至8月间,崔文艳在担任单位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晚入账等手段,先后多次从其保管的库存现金中挪用人民币32611.40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崔文艳2001年刚从高校毕业,在工作岗位上才不到两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值得我们深思。本案反映了当今社会的一些年轻人为了满足虚荣心,不惜铤而走险的心态,而这种私欲的膨胀,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会使本人身陷囹圄。
  2004年11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崔文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车刚挪用公款案
  车刚,男,43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职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后勤管理处事务科工作人员。
  车刚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利用在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后勤处事务科工作,负责收取、管理学院学生存包柜租金的职务便利,先后40次挪用存包柜租金人民币120963.38元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4月车刚向单位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07302.74元。2006年7月10日,车刚被依法传唤到案。
  2006年12月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车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潘佩勤挪用公款案
  潘佩勤,女,62岁,大专文化,党员,系北京休育大学外宾招待所会计。
  程行尚,男,42岁,大专文化,系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出纳。
  程兆礼,男,40岁,大学文化,系北京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1995年4月间,在北京北体场馆装饰装修公司担任经理的程兆礼个人欲成立家装公司,因缺少注册资金,就唆使在公司作兼职会计、出纳的潘佩勤、程行尚二人从其管理的北京休育大学外宾招待所管理公款账户内挪用50万元注册公司使用,后程兆礼于1995年5将50万元归还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账户内。
  另1995年1月间,潘佩勤还利用管理北京体育大学外事处财务账目职务之便,私自从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代管的外事处账户内,分两次将公款共计211250元以电汇的方式汇至山东青岛铁路实业商贸公司和青海岛铁路振兴经贸公司用于其个人进行经营活动使用,后分别将公款归还。
  200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出生如下判决:
  被告人潘佩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程行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程兆礼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侯英全挪用公款案
  侯英全,男,1949年2月出生,原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财务处处长。
  2000年8月,侯英全利用担任中国地质大学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校从中国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货款的500万元人民币,假借单位名义挪用给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2000年10月,侯英全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校从中国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贷款的400万元人民币,挪用给北京海思达科技发展中心经营使用。
上述款项在案发前已归还。
  侯英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超越职权,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挪用本单位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2003年3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常殿元挪用公款案
  常殿元,男,1944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
  常殿元于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在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期间,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同学龚德明(北京浩宇生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相互勾结,擅自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龚德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该款至今未能归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殿元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常殿元、龚德明人民币300万元发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王泽福受贿案
  王泽福,男,37岁,中共党员,硕士,在读博士,原系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王泽福利用其担插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副馆长,负责图书采编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取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给其的图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并将其中的48400元占为已有。赃款现在已经全部追缴。
  2006年9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泽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泽福在自己的亲笔供述中曾经这样写道:“作为刚刚提拔的负责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我特别渴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来为图书馆的建充与发展做贡献……但是由于我的糊涂,犯下了这样严重的错误,十分的悔恨。”
黄立农受贿案
  黄立农,男,1962年12月出生,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信任。
  2003年12月以来,黄立农在任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学院订购图书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以折扣款的形式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250.16元。
  2006年5月2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图书行业,给购书单位现金回扣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而这种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也使得黄立农思想认识发生了偏移,认同了这种规则的存在并最终走向了犯罪。
任卫萍受贿案
  任卫萍,女,42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材服务部负责人。
  姜海辉,女,51岁,大专文化,中国农业大学教材服务部发行员。
  任卫萍、姜海辉于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利用其在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教材科工作,负责购买学校教材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取并截流中国农业出版社返还给农业大学教材科的教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1931.46元。
  2006年12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任卫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姜海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兆森受贿案
  李兆森,男,暨南大学体育部副主任。
  李兆森于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利用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并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招收体育特长生和为本校新生采购校服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家长及服装厂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万元。
  2002年11月21日,李兆森因受贿罪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成为广东省各级法院判处的第一宗高校招生腐败案件。
李泽霖受贿案
  李泽霖,男,1942年8月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人,原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华全国美学学会会员,曾任湖北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湖北省艺术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被授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李泽霖在1990至2000年分管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身上大捞“油水”,数十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25名考生家长的贿赂和礼金共计25.5万元。
  2002年3月5日,李泽霖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妻雷维宁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后李泽霖后悔地说:“我亵渎了我的职务,以前很多家长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但收下第一笔钱后,我觉得没什么,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在2000年,我共录取了14名成绩不够钱的考生,共收家长的贿赂18.1万元。”李泽霖在《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检查》中这样写道:“我违违纪,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党的教育事业抹了黑……”
方少云贪污,行贿案
  方少云,男,原海南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兼成人教育部负责人。
  方少云在担任海南省委党校成人教育部负责人期间,自2000年3月至2004年6月,利用负责招生培训等职务之便,采取逃避财务监督、隐瞒收支情况、不建账目、不保存财务凭证、公款私存等手段,共计侵吞公款638万余万元人民币。
  为取得该校原副校长叶斌对其在财务管理上违规办事的支持,实现将其妻林某转为党校聘用临时工并享受正式职工同等待遇等,方少云先后14次向叶斌行贿现金总计19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港币。
  2005年12月,洋浦开发区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少云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断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方少云坦言:“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
  其实贪欲就像滚雪球,越滚越大,直到你的良心无法融化它。
叶斌受贿案
  叶斌,男,中共党员,1944年出生,原任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并主持工作。
  叶斌于2000年12月至2003年4月,在任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该校副教育长兼成人教育部负责人方少云(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方少云所送的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
  叶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其下属方少云的贿赂,并为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5年12月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斌有期徒刑10年。
刘鹏受贿案
  刘鹏,男,33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首都师范大学工作人员,本案中的刘鹏利用其参与首都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2002年至2004年间,在为本单位采购实验室所用聚焦显微镜、分析仪及美国太阳微系统计算机公司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先后收受某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员张杰的好处费4605美元,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品事业部销售人员张志刚给的好处费5000美元。总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79384.03元)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鹏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2006年11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马振杰受贿案
  马振杰,男,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
  马振杰在担任学校资产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大宗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及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间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多元。
  2004年12月,武昌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成金华受贿案
  成金华,男,1947年7月出生。原武汉大学资产部部长、采购中心主任。
  成金华在担任学校资产部部长、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在负责该校设备采购及工程发包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12家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
  2005年1月,武昌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1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王化勇受贿案
  王化勇,男,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2001年6月起任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王化勇在1999年担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设备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西安科析食品成套公司、陕西泰华视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大成自动化产品技术开发公司分别承揽到西农大教学实验室设备、多媒体语音教室设备、教学计算机设备等业务,先后于2000年、2001年分别收受上述公司经理(实际负责人)阮金明、许冠生、叶祖勤送给其的贿赂款人民币4.5万元、6000元、3万元。2001年王化勇调任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其又利用对职院校园网招标把关的职务便利,帮助西安大成自动化产品技术开发公司中标,收受大成公司负责人叶祖勤送给其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2004年6月4日,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化勇有期徒刑10年。
  王化勇在一份“悔过书”中,这样写到:“权是个什么东西?有权就有力,有权就有利,但权也是双刃剑,处置失当就是祸!现在想想,钱又是什么东西?现实生活中没有钱是不行的,但一切只为了钱是万万不能的,不义之财千万不能要,否则明白时,后悔已经晚了!”
陈少岚受贿案
  陈少岚,男,教授,1951年1月出生,硕士生导师。1993年3月任湖北大学副校长,2000年6月出任三峡大学党委书记。
  1997年夏季至2005年上半年,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和三峡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23次收受陈某、李某、汪某、卢某、刘某等5人的贿赂共36万元。而这些人或是因承揽工程,或是为了子女转学有求于陈少岚,陈少岚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请托。陈少岚在这23次受贿行为中,有9次是在麻将桌上完成的。
  2006年5月15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陈少岚(正厅级)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期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李金和受贿案
  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原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2004年初,广东深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湖北大学图书馆的内装修工程,该公司经理吴某为感谢李金和在承接工程中对某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于同年5月送给李金和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此后,吴某又先后3次以请李金和吃饭为名,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作为“打牌费用”。
  李金和在1999年2月至2005年3月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63次分别收取湖北武汉、黄梅、黄冈及广东深圳等地12家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贿赂的人民币81万余元、美金4200元。
  2006年7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吴世明,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消失江省上虞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序,中共党员,1992年1月任消失江大学副校长,1993年1月兼任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12月同济大学副校长,2000年4月任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
  1995年1月至2000年2月,吴世明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和浙江大学组建的国有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出具委托书,授权刘某(女,31岁,原私营建筑业主,已捕,另案处理)代理行使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使刘某以智达公司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吴世明还在刘某、龚某夫妇离婚过程中,同意将原准备由智达公司开发的北斗苑二期项目转由龚某负责开发待,帮助刘某达到与龚某离婚并让龚某离开智达公司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1996年初至1999年底,吴世明先后四次收受刘某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美元2万元。
  吴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消失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限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及受贿所得。
杨善德受贿案
  杨善德,男,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委主任、党组书记。
  杨善德于1998年到200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教育系统承揽印刷业务、承建建筑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
  2005年7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善德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118.9万元、欧元0.5、美元1.7万元、房屋一套、“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杨善德曾荣获江苏省首届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并成为国家教委、中宣部表彰的全国八十年代优秀大学毕业生。1988年,他成为全国教育系统一个被破格晋升的中学高级教师,后又成为全省最年轻的特级教师。在第一个教师节期间,《新华日报》以头牌头条报道了杨善德这位全国优秀教师的事迹。但他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
黄祥林受贿案
  黄祥林,男,1999年3月任汉中师范学院副院长,2001年7月,原汉中师范学院与原陕西工学院合并成立陕西理工学院后,任副院长。
  黄祥林在担任原汉中师范学院副院长陕西理工学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基建工作的便利,先后收受8家施工单位人员所送现金合计42万元。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祥林有期徒刑8年,赃款42万元收缴国库。
 
  刘其泰,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副院长。
  刘其泰利用分管医院后勤、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于1995年至2002年先后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及个人贿赂款人民币22万多元。
  2003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其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潘光一受贿案
  潘光一,男,广东海康县人,现年46岁,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广东省教育厅督导室主任、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广东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处长。
  1999年2月至2002年10月,广州市东山区教育书店经理丁某为推销教材找到了潘光一,潘遂利用其对教育厅所属各县教育局的中小学校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管普及9年义务教育道德规划、实施、验收评估的职务便利,使揭西、榕城、潮安等地长期采用东山教育书店供应的辅助教材。潘光一先后8次收受丁某的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1万元人民币。
  为了能在评估、达标工作中得到照顾,省内先后有两个城市的县区教育局局长给“潘处座”各送了人民币5000元。
  2003年,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利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人民币5万元。
惠延德受贿案
  惠延德,男,原陕西省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兼校长。2002年2月起担任延安大学校长(正厅级)。
  2000年3月,原榆林地区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处处长冯某,为了承揽榆林高专的基建工程,通过他人认识了惠延德,请求予以照顾。同年4月,冯某借口榆林高专给职工集资建房可以借给惠延德15万元,并索要了惠延德的身份证号码,按惠的要求将15万元人民币存于惠延德名下。后榆林高专2号教学楼评标时惠延德给冯所在公司打了最高分,使该公司承建了此项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惠延德曾向冯某表示归还15万元,被冯推辞后未还。惠延德在得知冯某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后,于2002年6月8日通过他们把15万元归还给冯所在公司财务部。
  2000年6月,惠延德在主持基建领导小组开会时,把曾请求他照顾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定为榆林高专图书楼桩基工程首选工队,评标时又给本校两位评委打招呼给这家公司打最高技术分,使这家公司中标。此后,该公司又承建了榆林高专的2号教学楼、综合楼、艺术楼的桩基工程。当年7月、10月,惠延德两次收受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董某的贿赂款人民币共4万元。2000年9月,惠延德在办公室收受了原榆林地区建筑工程公司三处处长刘某送来的10万元人民币。9月底,惠延德同本校另两位评委在评标时给这家公司打了最高分,最终使这家公司中标承建了榆林高专的3号住宅楼工程。
  此外,自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惠还先后6次收受其它6家建筑单位及供货商送来的好处费32万元,并使这6家单位在承建学校艺术楼、中心花园、8号住宅楼等工程中中标。2003年3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惠延德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结束语
  标本兼治、全面推进,除恶务尽、斩草除根,是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共识和强烈要求。
  本次图片展所披露的近三十个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在教育系统查处的比较典型的案例。这些案件触目惊心,令人警觉。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腐败分子毕竟是极少数。但是,我们决不可放松警惕,有贪必肃,有案必查,我们对腐败分子要严历查处,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要使他们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思想上后悔莫及。这不仅是对腐败分了的威慑,对其他党员干部也是一种警示,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使广大党员和群众树立必胜的信心。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促进首都教育副业持续协调发展发挥保障和服务作用,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继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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